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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1个“严禁”、27个“不得”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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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27不得


一、1个严禁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27个不得


(一) 实习组织方面

1.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         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         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二) 实习管理方面

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

8.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9.不得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          所实习。

       13.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习工作。

       14.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           全风险的实习工作。

16.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19.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             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2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3.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 实习考核方面

        24.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          单位考勤制度。

        25.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四) 安全职责方面


        26.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27.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          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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