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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改稿)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秦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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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四条 履行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学术咨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等职能。

第五条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正职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如21委员,共7人);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正职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4(如21委员,共5人);35周岁以下且具有讲师职称的青年教师不少于3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专门委员会主任若干。委员人选各二级学院按比例推荐、由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全校教师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委员按差额20%(如19名选举委员,差额4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章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决策意见,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新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立,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价标准及推荐办法;

(五)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控制、考核办法;

(六)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

(七)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办法;

(九)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章程;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重要科研或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院系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

(五)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章委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正高级)、副教授(副高级)及部分讲师(中级)的代表担任。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无不良学术、师德记录和二级及以上教学故事者。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兼顾学科、专业规模和学科、专业发展。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候选人由各院(部)按分配名额和要求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全校候选人推荐完成后,由学校召开教师大会,进行公开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学术委员会委员。

直聘委员为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直聘委员不占各院(部)推选委员名额,不受委员类别的限制。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其所在院(部)另行补选。对直聘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校长决定并可另行补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3/4(如21委员,每次退出5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章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之前执行的《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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